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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怎么举证

2024-05-06 3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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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劳动者获取薪酬的相关凭据,如工资发放清单或详细记录(也称为“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也可以是相关机构出具的,关于用人单位为其员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具有明确身份标识的证件; (3)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相关招录信息; (4)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考勤管理的记录; (5)其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在此基础上,对于(1)、(3)、(4)项所涉及的证据材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n(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n(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n(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n(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n(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n(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n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n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n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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