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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与驾驶人不一致起诉状怎么写的?

2024-06-20 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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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上诉人:赵,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生,四川省南充市人,身份证号51292119790926,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桥龙乡正龙街号,现在押。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5日作出的(2024)大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赵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系初犯,没有前科。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上诉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2、上诉人赵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归案笔录显示,赵归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电话后,两次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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