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民法典规定监视居住法律文书的范X是怎么写的

2024-06-24 6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犯罪嫌疑人阎,男,62岁,汉族,市人,无业,现住市」区道30号。该阎自幼上学,1951年在本市酱菜厂做工,1959年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刑八年,1966年刑满释放后,留新生厂就业,1980年迁回本市后以捡破烂为生。监视居住的理由和依据:现在押犯罪嫌疑人刘、张供述,自5月以来,他们先后在本市15路、25路公共汽车上,盗窃作案15起,共窃人民币三千余元。二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受阎教唆后进行犯罪的。经传讯阎,其承认曾向刘、张二犯罪嫌疑人传授过犯罪技巧。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阎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教唆罪。鉴于犯罪嫌疑人阎考患肝炎并在传染期,不宜关押审查,且在本市孤身一人,无亲属和单位担保,故不能使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为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特提请对犯罪嫌疑人阎监视居住,由派出所执行。妥否,请批示。承办单位:刑警队承办人:钱吴8月15日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