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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复意见是如何的?

2024-06-11 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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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提交答复的时间和形式规范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需在收到我办的《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办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如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交的,须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电话并发送电子邮件向我办说明,邮箱:nnzffy@126.com。迟延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电子版答复书最迟十五日内必须提交,正式版答复书最迟二十日内必须提交。对未按期提交证据材料及答复的,我办将下达督办函,视情况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二、提交答复书的内容规范 (一)答复书的内容。答复书的内容应包括:标题;首部;正文;尾部。(具体格式见附件1)。 1、标题统一使用:“行政复议答复书”,不得使用“答辩状”“答复意见”“关于……的复函”等其他标题。 2、首部应包括:“答复人”、“(答复人的)法定代表人”、“被答复人”、“第三人”等,不得写为:“被申请人”、“申请人”。 3、正文的要求详见下文。 4、尾部应写明答复人(全称)和答复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答复书正文部分的要求。1、答复书的正文应写明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合法性,需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四个方面全面说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2、答复书的正文应对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主张和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不得对申请人的意见不作任何回应。 (三)答复书中对有关概念的称谓要严谨、统一。1、答复书中所采用的关于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文件名、地名、法律名、材料名、特定称谓、专有名词等名称及其简称、代称、统称等称谓应当统一。2、答复书中如需使用简称、代称、统称的应当在首次使用时写明标准全称,并写明后文使用的简称、代称、统称。3、答复书中对相关概念的内涵应当明确,并与具体行政行为中所使用的相应概念保持一致。4、答复书中的概念应当严谨、准确,不能出现对同一概念前后称谓不一致,或对不同概念前后使用同一称谓等混用、乱用、错用等情况。如前文称“答复人”、后文称“被申请人”,前文称“争议地”、后文称“纠纷地”等。 5、答复书中的相关概念涉及各方称谓不一、历史称谓不一(特别是三大纠纷确权案件中涉及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造成的称谓不一的情况应使用统称,或对各不同称谓的使用环境及相关概念的指代内容予以说明。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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