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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之后房屋的所有权是谁

2022-11-28 3,497人已浏览
  • 郭悦律师

    郭悦律师创始人

    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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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屋出租后,房屋所有权仍然是归出租人的,但是占有权是归承租人的。具体解释如下: 1、租房没有房屋所有权,有房屋所有权的是出租人。出租人的基本权利: (1)出租人依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出租人可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 (3)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地产的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地产进行干扰或妨碍。 (4)出租人对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地产结构用途、擅自转租给第三人、拖欠租金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或达三个月以上的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租人的有关责任。 (5)租赁期限届满而双方又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地产。 (6)出租人转让房地产,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时,受让人必须承担原出租人的义务,并享受原出租人的权利。 2、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所以,租房的人没有房屋所有权。承租人的基本权利: (1)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拒绝交付部分或全部租金,并可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地产;出租人向出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出租人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地产进行干扰或妨碍;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检查、维护房地产及其设施,以致影响房地产安全。 (2)出租人违反租金管制规定,收取租金高于标准租金的,承租人有权拒绝交付超过标准租金的部分。 (3)出租人经承租人书面通知仍不修缮房地产的,承租人可报请区主管机关即时进行核查,经同意后自行修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 (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可规定向出租人提出续租要约,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5)出租人出售已出租房地产,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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