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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检察院不成立,怎么办

2024-05-19 2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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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这个问题很简单,我可以从大陆法系的三阶层论和我国现行的四要件说来告诉你,不过你的分少了,记得加点。 首先是我国的四要件说,主体,满十四周岁的正常人(注意,不是十八岁,根据刑法的规定,十六岁以上者对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十四至十六岁者,对八类最严重的犯罪的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就是八类重罪之一,只是不满十八者不适用死刑);主观,故意,即有意识的要剥夺他人的生命,包括直故和间故;客观,有侵害他人生命安全的具体行为,比如准备刀具,下毒,或者把人从高处往下推等等;客体,这个东西,其实我认为很虚,按照刑法教材上的说法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这里即他人的生命安全。 然后从大陆法系来说,第一个是该当性,即发生了什么事情,比如在这里就是有人杀死了另一个人,第二个是违法性,即该杀人行为是否违法了,比如正当防卫就不构成违法,法院执行枪决就不违法,所以看是否可以排除阻却违法的因素,第三,有责性,在这里就要排除看该杀人主体是不是已满十四岁,还有精神是否正常等等,一旦排除了,那么故意杀人罪就成立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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