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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没能认定是夫妻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的?

2024-06-17 2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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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此为双方的经常性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最常见的部分。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比如说婚后一方参与合伙、购买股份获得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例如一方在婚后出书、转让专利等通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获得的收益,但要求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 (六)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以保持原状为原则,价值悬殊时需要补齐差价。但是,如果双方有约定,则遵从约定。 (七)军人部分复员费、转业费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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