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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的标准是什么?

2024-06-15 1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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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司法认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非法获取”行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首先是“非法”。所谓“非法”,一般认为是指没有法律根据而获取。1但笔者认为,非法应理解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理由: 1、就法理而言,公民有权实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的任何行为,即便该行为违反公共道德,也不应直接上升到刑罚处罚的高度。 2、就途径而言,公民获取他人信息的途径有很多,并非全部都有成文法上的根据,过度扩大处罚范围,有使得“非法”这一限制流于空洞之虞。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只要不是利用职务之便,不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没有超出一般人所能承受的正常限度而严重影响他人的平稳生活,就不应认定为犯罪。 3、就规定而言,第1款要求是“违反国家规定”,2将第2款中的“非法”理解为“没有法律根据”,这不符合法条的文义。因为第1款中的机关或单位虽明显处于强势地位,却利用此地位背离职责违背信赖,出售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其处罚限制条件理应不比第2款宽松。 4、就界定而言,若采取该观点,司法实践的某些问题也难以界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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