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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在哪个部门

2022-07-21 8,983人已浏览
  • 兰新富律师

    兰新富律师专职律师

    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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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办理离婚的部门是男女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是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双方带好资料去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即可。 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如下: 1、申请。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若经过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如果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总之,办理离婚需要按照相关程序,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不能协议离婚的,需要满足起诉离婚条件的,可以进行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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