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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次宪法是在哪次会议确立的

2023-07-10 17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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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第一部宪法是在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 该会议于1949年9月21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确立了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形式和权力机构。同时,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即第一部宪法,为新中国的政治制度和基本权利奠定了基础。这部宪法于同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8、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9、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1、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综上所述,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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