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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死亡定性的标准是什么样的

2020-01-30 36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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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司法鉴定死亡定性的标准是: 1、先决条件: (1)、昏迷原因明确; (2)、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2、临床判定: (1)、深昏迷; (2)、脑干反射全部消失; (3)、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自主呼吸诱发试验证实无自主呼吸)。 以上3项必须全部具备。 3、确认试验: (1)、脑电图呈电静息; (2)、经颅多普勒超声无脑血流灌注现象; (3)、体感诱发电位P14以上波形消失。以上三项中至少有一项阳性。 4、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判定后,观察12小时复查无变化,方可最后判定为脑死亡。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查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需要补充检材、样本的,鉴定时限从检材、样本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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