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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诉讼的被告怎么确定

2022-09-03 140人已浏览
  • 杨强律师

    杨强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擅长:行政诉讼、拆迁安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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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根据如下: (一)直接起诉的:谁行为,谁被告。 (二)共同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三)经上级批准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仅采用形式的标准。 (四)复议后的被告:(注意与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比较)1.维持的(逾期复议同)为原机关,改变的为复议机关。2.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3.复议机关不作为的: (1)对原行为不服,原机关为被告。 (2)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复议机关为被告。 (五)法定授权的,该组织是被告。 (六)行政委托: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七)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1.非行政机关有行政主体资格:共同为被告。2.非行政机关无行政主体资格:仅行政机关为被告。 (八)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决定撤销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九)告不作为的,以收到申请而过60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机关为被告。 (十)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的:关键看有无授权。1.无法定授权的以设立的机关为被告。(部下的司或局里的处;分局或派出所;执法大队或稽查大队;××领导小组或××办公室)2.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该机构是被告(如派出所、消防监督机构)3.越权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派出所罚600元的,该所是被告,但派出所不会作拘留决定,只能作事实上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更不会作劳教决定)4.无权授权(名为授权,实为委托):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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