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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在哪里办理

2020-07-31 11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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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如选择涉外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等均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到当地,具有涉外登记业务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有的地区是在市级婚姻登记部门,有的地区则在区级婚姻登记部门就可以办理。如离婚及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需要到法院诉讼离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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