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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警察可以根据QQ号找到人嘛?

2021-11-04 32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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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警察可以通过QQ找到人。 现在有网络警察,拥有IP追踪权限,可以查询具体地址。具体有以下步骤: 1、定位其IP,然后上报上级,下放相关权利许可或者证明,到电信、网通、等通信公司调取路由及其交换信息; 2、任何厂家生产的计算机系统,只要遵守IP协议就可以与因特网互连互通,IP地址具有唯一性,根据这个原理就很容易找到源头;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法院、公安、国安、检察部门在有相关授权书的情况下,并在所属单位最高领导人,或者领导人委托人在场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此项工作; 4、同期新装备公安部门网警支队的定位软件也有根据其Ip定位其具体地址的软件,现在基本在一线城市已经调试完成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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