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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制止不正当的宣传行为

2024-05-23 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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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因此,该美容院的这种宣传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贵公司作为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经营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美容院停止侵害,并赔偿因此给贵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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