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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怎么启动的

2020-12-25 17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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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启动: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 2、工作目标。 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在经过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患方又不愿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妥善调解,有效化解医疗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3、组织机构。 伊金霍洛旗司法局、伊金霍洛旗卫生局共同商定成立“伊金霍洛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协调组”(以下简称指导组)。 4、工作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三)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四)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五)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5、调处程序。 6、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搞地方保护主义,有意偏袒一方,不准对当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体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7、工作保障。 (一)医疗纠纷调委会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涉及的工作经费由旗卫生局从办公经费中列出一部分给予保障。 (二)对重大医患纠纷事件,特别是患者方情绪激动,人员重多的,有关部门要派人保障调委会人员人身安全。 (三)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借助有关媒体大力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方法、程序及调解协议的效力,引导纠纷当事人尽可能的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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