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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条款规定的规定有哪些?

2024-05-06 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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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 (三)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这也是在审判阶段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表现。“从无”即是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对成立犯罪具有专属的认定权,反之,认定无罪也是人民法院应当享有的权利(但并非是专属权利,检察机关也享有无罪认定权)。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阶段得到彻底地贯彻毫无疑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享有的不起诉权即是无罪认定权,行使这项权利即是适用疑罪从无原则。须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这里使用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的法律发展对疑罪从无的原则的进一步肯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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