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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狱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任何情况都不得录音

2020-10-09 64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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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辩护律师能否将录音、录像、拍照技术应用于会见过程的记载,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地方规定,律师进行录音录像要经办案机关、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者的一致同意;有的地方规定,要征得看守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这些规定极大地限制了律师享用科学技术为办案带来的方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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