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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要追债的路费吗?法律规定是什么

2024-05-11 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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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清偿债务的过程当中,债权人应当尽可能地争取获得对债务人支付出行费用的要求权。这种做法所能带来的好处在于,债权人可以直接从所欠款项中扣除这些出行费用,进而有效地延缓了诉讼时效。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主要原因是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清晰界定,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合法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限为整整三年。倘若债权人未能在这段时间内积极向债务人提出相关权利诉求,那么该债权人的各项权利将可能会失效。 通过请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出行费用,便能够有效地延长债权人的诉讼实效期,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n(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n(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n(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n(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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