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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

2023-04-29 3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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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民的隐私权包括内容如下: 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隐私权具有的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享有的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权所特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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