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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市房动迁该怎样补偿

2022-03-03 13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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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家对门市房没有有具体补偿标准,一般都是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进行赔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个“类似”肯定要考虑到房屋的性质和属性。一般来说,经营用房比住宅是要贵一些,同时若符合三个条件,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1、是被征收房屋具有非住宅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过有关部门认定为用于非住宅的合法建筑; 2、是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3、是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并具有纳税凭证。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按照生产经营效益等指标确定; 3、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百分比确定; 4、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比; 5、由被征收人选择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或按照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 6、按照纳税情况结合经营状况等因素计算; 7、按照经营面积计算。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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