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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认定和解决

2024-05-28 1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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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各种税收违法活动中,偷税是最为普遍也是影响最恶劣的一种。如何认定和处理偷税案件,是征纳双方普遍关心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也对偷税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明确了偷税的概念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何认定偷税 (一)行为主体是纳税人,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行为主体采取了偷税手段。 1.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伪造是指行为人依照真账簿、真凭证的式样制作虚假的账簿和记账凭证,以假充真,俗称“造假账”、“两本账”;变造是指行为人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拼接,制作假账、假凭证;“隐匿”是指行为人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擅自销毁则是在法定的保存期间内,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自在使用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的行为。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即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者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或者将账外经营取得的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账户,直接转为利润或者专项基金,或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等。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后退等虚假资料。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三)偷税必须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结果,即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行为主体不当得利。 扣缴义务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他们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应依法上缴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实际上是截留了国家税款,对这类行为,应当认定为偷税。《司法解释》还明确,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为“已扣、已收税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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