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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的形式包括哪些

2024-06-08 2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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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它主要包含两种形式——意志疏忽以及过于自信,这其中又以意识疏忽较为常见。 1.意识疏忽。根据刑法第条的定义,意识疏忽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社会的后果时,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最终导致该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刑法理论上通常称之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2.意志疏忽。意志疏忽则是指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时,行为人本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其严重性,然而却未能做到,从而使原本可以减少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心理状态。 3.过于自信。刑法第条所述的情况,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却仍抱有侥幸心理相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该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被我国法学界普遍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我们认为这种理论概括尚不完善。 4.过于轻率。过于轻率的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危害结果,却仍然草率决策或随意行事,错误地认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该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n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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