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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监护权首案”也在追问救济体系

2021-02-17 7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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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月7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一起由区民政局提起的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案件,要求撤销受害女童小玲父亲邵某、母亲王某的监护权,另行指定合适监护人。 据悉,这是适用今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来全国首例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案件。 (1月8日《江南时报》)作为相关法律实施后的全国首例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案件,此案无疑将成为一个样本。 10岁女童小玲被亲生父亲性侵,这无疑是一起悲剧。 其父亲因此入狱服刑,其母无论是性侵案之前还是之后,都对小玲不闻不问,已构成实质上的遗弃。 对于这样一起案件,有关方面提出剥夺监护权无疑是最合适的处置方式。 剥夺监护权可以将未成年人从火坑中救出,是一种最直接的保护方式,同时也给天下的失责父母以最严重的警告。 这是法治的进步,其中更包含着我们太多的期望,希望借此来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在此,相关部门也应妥善考虑好,剥夺监护权之后孩子的生计问题。 以小玲为例,如今她暂随当地一热心村民生活,剥夺监护权之后又该怎样?是安排去福利院,还是另觅合格的监护人,铜山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必须对此予以妥善安排,决不能让孩子掉进空挡。 而且,小玲只是一个例子。 在实施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之后,还需要有相对完善的救济制度兜底。 应该看到,在我国很多地方,福利院连弃婴问题都应付不了,现在又多了这一批孩子,能吃得消吗?这些孩子会不会从一个火坑,跳入另一个火坑?这方面的每一个问题都让人警醒,但每一个问题又都不容回避。 一、撤销监护权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来说父母对未成年人肯定是有监护职责的,但司法实践中亲生父母亲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案例也比较多,如果监护人不存在着以上这些行为的,那么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去请求撤销监护权。 根据撤销监护权的这些事由,其实情节严重的还得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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