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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后还不还钱怎么办?

2020-11-07 6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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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强制执行后还不还钱的处理方式如下: 1、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让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来偿还债务; 2、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还钱但不还可以由采取其它执行措施,包括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 3、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可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但之后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执行财产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强制执行的流程如下: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后仍然拿不到钱的,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可申请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如果并未达到追究刑责的标准,对方不积极履行判决,法官会给其路人被执行失信人黑名单,对其的高消费、贷款等方面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以此来迫使对方积极履行生效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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