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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尾了对方要怎样赔偿?

2023-02-03 4,512人已浏览
  • 刘奇律师

    刘奇律师合伙人

    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擅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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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车辆被追尾理赔如下: 1、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3、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汽车追尾事故赔偿项目: 损害赔偿的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具体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9、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2、 高速公路追尾责任划分主要标准如下: 1、后车与前车相撞,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因夜间无尾灯的前车造成追尾交通事故,由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开启危险警示手电筒和设置警示标志的,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前车停在道路上后,后车按规定开启危险警示手电筒并设置警示标志后,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5、前车过长,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造成追尾交通事故的,由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6、因前车倒车或滑行造成追尾交通事故,由前车承担全部责任。 索赔流程: (一)报案 1、事故发生后,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车辆的投保公司报案 2、如第三方损失为道路设施或者第三方损失为车辆,需向交警部门报案 (二)现场处理 1、保险公司人员到达现场,并出具《查勘报告》 2、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并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三)第三者修理 1、如果第三者非机动车,则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当场不能核定损失,则在进行第三者损失核定的时候或者过程中,要求保险公司给出核损价格 2、如果第三者是机动车,则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第三者同意与车主一同前往车主选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则当场不必支付第三者任何现金 第二、如果第三者要求去自己选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也就是说第三者将与车主去不同的修理厂进行车辆修理时,则第三者可能要求车主在事故现场先支付一部分修理费用,或称押金或定金。切记 1、现场掏钱,一定要立收据 2、支付一半的修理费用比较适当 (四)辆定损修理 1、将受损车辆送抵定损中心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 2、修理厂修车 3、车主提车。 (五)提交单证进行索赔 理赔收集索赔资料交给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六)损失理算 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之后进行理算,以最后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七)赔付 保险公司财务人员根据理赔人员理算得出的金额,向车主的指定帐户划拨赔款。 如果追尾的车辆司机购买了相关的保险就应当由其与保险公司协商,而对被追尾司机除了车辆损害以外的其他物质损失就需要有事故过错方来承担。如果被追尾后索赔不成功就可以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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