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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期间撤诉还需要交执行费吗

2021-12-02 10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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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强制执行期间撤诉不需要交执行费。按照规定,强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一般在执行款中直接扣划。强制执行申请不能撤诉,如果你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或者其已经自动履行,可以申请执行终结,但是执行和解要考虑执行费由谁负担。如果你觉得暂时不需要强制执行,那么可以申请执行中止,一般需要自己缴纳执行费。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主要有: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强制执行的方式如下: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交付财物或票证; 6、强制迁出房屋或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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