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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绿色原则

2023-05-06 21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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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法中的绿色原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即绿色原则,对解决我国面临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绿色原则”的内涵和功能做如下解读: 1、“绿色原则”是限制性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一类是本位性、基础性原则,另一类是平衡性、协调性原则,体现对基础性民法原则的一种必要限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 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一样也体现了社会化的要求,为平衡民事主体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利益,因此是一种限制性基本原则; 2、“绿色原则”协调与平衡多元价值的功能,绿色原则除一般功能外,具有更为重要的协调环境保护利益与民事权利之关系、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功能:在民法中确立绿色发展理念,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民法中确立生态安全价值,协调交易安全与生态安全的关系;在民法中确立生态伦理观,协调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关系。 综上所述,“绿色原则”必须贯彻到民法典的具体制度中,而不能仅仅停留在倡导或者宣示层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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