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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认定处理

2022-11-07 115人已浏览
  • 何嘉志律师

    何嘉志律师专职律师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建设工程、民事诉讼、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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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分割财产的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意思表示不真实(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处理:(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二)迳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认定其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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