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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没有要求财产分割法院,能否超越诉求

2024-04-20 8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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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若原告在离婚诉讼请求中未涉及财产分配事宜,那么根据法院审判程序原则,即“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将不会对此进行处理。这一原则不仅是民事诉讼法的基础性规定,更明确指出,法院审判民事纠纷的范围(即诉讼内容及标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而非由法院强制变更或撤销。在案件审理过程之中,法院仅能依据当事人所提交的诉讼事实与主张进行审查,对于超出当事人诉求范畴之外的事项则不会主动予以处理。因此,当原告诉求中并未提及财产分配问题时,法院也无法对相关财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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