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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行刑罚的种类

2022-01-01 8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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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安机关执行刑罚的种类: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3、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公安局承担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具体如下: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3、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4、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 5、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6、维护国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9、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10、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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