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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的主体指的是

2021-01-16 25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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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主体是: 一、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公安、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等。 二、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有限的,除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权外,其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权须有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 (一)发催告书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实施强制执行 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同时,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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