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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可以回

2020-01-12 16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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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不一定回收,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合法的一户两宅将进行确权处理: 1、因分户、回迁、继承而存在的一户多宅; 2、宅基地总面积符合当地规定的一户多宅; 二、非法的一户有多个宅基地将分情况处理: 1.合法情形 (1)转让:非法的一户多宅,可转让给同一村集体组织的成员。 (2)有偿使用: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建筑面积标准,需缴纳一定费用。 (3)自愿有偿退出:在城市有了房产,户口已经迁出了村集体组织,根据原农户的意愿可以实行有偿退出。 2.强制收回 (1)农户建了新房,旧房并未拆除; (2)申请人用欺骗手段骗取农村宅基地建房; (3)房屋居住者不满足申请宅基地的情况,强占村集体组织宅基地建房。 3.暂时保留 (1)并排建筑房,拆除可能影响周边邻居的居住安全; (2)部分祖辈留下的房产、古建筑、要受到保护的文物,可以保留或开发旅游项目。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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