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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的交通事故死亡和解协议书

2024-06-08 2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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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甲方:谢士(谢宝),男,36岁,村人。 乙方:秦浩(秦),男,22岁,学校,学员(原籍红花乡村)。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2007年2月25日18时30分,甲方谢士驾驶鲁1323425拖拉机与乙方秦驾驶的苏CA350两轮摩托车在红花乡房溜村北100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秦受伤,摩托车损害。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第27021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谢士自愿赔偿给乙方秦各项损失共计壹万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7000元)。 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3000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年月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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