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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可以否作破产债务人

2020-03-05 5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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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担保人破产是否可以申报债权应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处理: (1)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 保证债权一旦经过诉讼程序为生效的判决所确认,或然债权便成为确定债权,此时其与一般债权便不存在任何区别,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2)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正在人民法院审理之中的。 此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债权确定为临时破产债权,待相关诉讼终结后再正式确定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 (3)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形成诉讼的。 此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清算组)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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