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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一房二卖如何处理

2021-03-25 44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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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两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况下,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即先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能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买受人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 3.买受人均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占有在先的原则。 4.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的,应坚持履行在先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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