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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全面管治权

2021-12-20 3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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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全面管治权包括: 1、创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释法、修法的权力; 2、组建特区政权机关、监督行政长官及特区政府的立法和施政、以及向特区政府作出新的授权的权力; 3、直接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与香港防务的权力。 “一国两制”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硬核。“一国两制”既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制度优势,也在某些方面构成严重的法律冲突和体制阻碍。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内地9个城市都具有全面管治权。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国内法上的区域合作,全面管治权是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的法理基础。全面管治权理论在大湾区法治建设的路径可以概括为区际法路径和区制法路径。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逐步推进和深入发展,有必要构建一套“一国两制”下的区际法与区制法理论体系。 在理论上可能有两种思路: 1、中央立法式,即由中央自上而下地为粤港澳大湾区立法,而区内的11个城市则依法办事,这种方式的问题在于以经济协作为主要标的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内容属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范畴,中央难以为特别行政区直接立法,也不符合将相关立法放在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实施的条件; 2、地方立法式,即由粤港澳大湾区的11个城市进行协商,从而各自立法,解决彼此出现的冲突问题,这种方式的问题在于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而内地的9个城市在诸多领域没有自主权,缺乏与港澳进行协商达成共识的法制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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