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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二次退回公安严重吗?

2020-05-16 1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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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检察院二次退回公安不严重。 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说明事实或者证据存在一些问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案子从检察院被退回到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般是主要是以下原因: 1、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犯罪事实不清楚,需要进一步侦查。 3、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案子到检察院后又被退回公安侦查,说明这个案子还存在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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