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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需要拆除钢板才能鉴定吗

2024-04-23 1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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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职工遭受工伤后,经过适当的医疗疗程并达到稳定状态之后,若存在残疾或影响其劳动能力的情况,则必须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在此过程中,“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这一概念的认定标准,需由医生提供专业判断。对于采用钢板固定的患者而言,部分病人可能需要在经过一定时期的固定后再行取出手术,而另一些人则需要将内固定物永久性的保留在体内(例如像笔者这种,体内的支架将伴随终身)。 在实践操作中,我们通常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在患者完成内固定物取出手术后再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原因在于取出内固定物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二次手术以及相关的医疗费用,而在鉴定结果确定后,原则上便只能依据伤残等级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在未取出内固定物之前就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可能会给患者带来以下两方面的潜在风险:首先,可能会影响到最终的鉴定等级; 二次手术所产生的费用也可能引发争议。 从原则上来讲,我们建议在完成内固定物取出手术后再进行鉴定。 如果涉及到某些特定部位或者经过医生确认无法取出或无需取出的情况,那么在不取出内固定物的前提下进行鉴定也是可行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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