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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替代责任的特点

2024-05-20 3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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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承担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与致害的机动车驾驶人相分离。它的前提是承担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与致害的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一人,机动车保有人的本来意图并无致害他人的内容,也没有致害他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是机动车驾驶人。正因为这种责任人与致害的机动车驾驶人相分离的情形,才产生了赔偿责任转由机动车保有人替代承担的客观基础。 (二)机动车保有人为致害的机动车驾驶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是以它们之间具有特定关系为前提的。机动车保有人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关系,直接表现为隶属关系或雇佣关系。因此,机动车保有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具有特定的间接联系。这种因机动车保有人任用、管理不当的行为引起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执行职务中的致害行为,就是机动车保有人承担替代责任的法律基础。 (三)机动车保有人是赔偿责任主体,直接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即赔偿权利人的请求权指向,是未直接致害但与致害的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具有特定的间接联系的机动车保有人。受害人不是向机动车驾驶人请求赔偿,而是向机动车保有人请求赔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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