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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本人同意,派出所可以强行迁走户口在吗?

2021-11-05 13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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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经本人同意,派出所不可以强行迁走户口。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法律没有强行迁移户口的规定,强迁属于违法行为; 2、可以向公安局进行申诉; 3、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维权。 办理户口迁移的具体程序如下: 1、凡需要迁移户口的,必须受当事人提出申请; 2、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证等资料; 3、经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是否同意迁移的意见; 4、户口接收地村委或者居委会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户口的意见; 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派出所落户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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