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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日期是授权公告日吗

2024-05-10 1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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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专利的授权日期,我们需要明确一点的就是它精确对应到的是专利授权公告的日期。依据中国专利法规的明文规定,若发明专利申请历经严苛的实质性审查,且未发现任何反对其授权的有力度理由时,国务院专利机关部门将会做出重要的决定——授予发明专利权,并同时向相关发明者颁发专利证书。与此同时,这一关键的环节还会进行相应的登记以及公告。授权公告日便成为专利权正式生效的显著标志。由此可见,专利授权日与授权公告日实际上是同义词,无本质区别可言。相较之下,授权通知书仅仅代表专利申请通过初步审查,不能直接等同于已经依法授予专利权;至于授权公告日,这才是专利局在授予专利权之后所发出的公告日期,正是在此刻,专利权才真正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专利公开日并非公开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而是专利局将其公开的日期;而授权日期,才是授予专利权之后的公告时间。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如果申请人选择提前公开,那么公开日就很可能发生在授权公告日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n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n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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