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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局对小个体户的罚款标准

2021-12-07 2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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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市场局对小个体户的罚款标准如下: 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7、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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