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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呢

2021-03-11 11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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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原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这主要是从优生优育的角度出发,考虑到某些人群的生活和生育能力而作出的相关规定。 同时,我国早在2003年时即已取消了强制婚检制度,而是代之以自愿婚检制度,现实中选择不参加婚检的占大多数。 这就造成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条文名存实亡,婚姻登记时双方均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予以规避。 因此,《民法典》对禁止结婚条文做了相关修订,除仍规定血亲不能结婚以外,删除了原规定中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同时,《民法典》除保留胁迫结婚可以撤销外,又增加了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即“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而此处的“重大疾病”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通说认为其就是指之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三类疾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 一是指定传染病,即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 二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的,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三是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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