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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与执行刑有什么区别

2024-06-05 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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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什么叫法定刑? 所谓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包括刑罚的种类和刑量。 不同的学者对法定刑的分类都或多或少有所区别,但是比较公认的有以下几种: (一)绝对确定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之中,对某种罪或者具备某种情节的犯罪,只规定了单一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司法机关没有选择的余地。这种立法方式过于机械和死板,不利于刑罚个别化、同犯罪作斗争,现很少有国家采用了。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任何一个具体犯罪只规定一种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但是,仍然有个别条文针对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了绝对确定的单一的死刑。 (二)绝对不确定法定刑,是指在刑法条文中对某种罪只笼统地规定“依法制裁”、“追究刑事责任”,却未具体规定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幅度。这种立法方式,因为赋予了审判人员过于宽泛的裁量刑罚权力,不利于适用法律的统 一,所以现各国也基本不用。 (三)相对确定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对该种犯罪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并对最高刑和最低刑作出限制性的规定。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有较大的裁量幅度,便于审判机关根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刑罚,已经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也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普遍采用的形式。 二、法定刑与执行刑的区别是什么? 执行刑是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对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由于宣告刑是对犯罪分子宣告应该执行的刑罚,所以宣告刑是执行刑的根据;执行刑及可能和宣告刑相同,也可能低于宣告刑。在数罪并罚、减刑、假释时,宣告刑于执行刑不同,执行刑少于宣告刑。而法定刑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确定的,宣告刑则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是确定的;法定刑有可供选择的刑种和刑度,宣告刑则只能是特定的刑种和刑度。但是,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宣告刑是执法中适用。因此,执行刑也可能不在法定刑的幅度之内。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五年以下(刑量),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罚的种类)就是本罪的法定刑。 只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最低限度没有规定,应当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如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最低限度是6个月。 只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最高限度没有规定,应当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如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最高限度是15年。 规定两种以上的刑罚方法,同时对有期徒刑的最高限度作出规定。如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期徒刑的最低限度、拘役和管制的最高和最低限度都应当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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