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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离婚前怎么转移财产?

2024-07-12 1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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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婚姻在财产的体现形式上,除了银行的存款、夫妻双方的房产外,更多地体现在公司股权上。而公司股权也往往是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虽然身价上亿甚至上百亿,离婚时富豪们却表现得很“差钱”,男性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招数可谓五花八门。招数 一:立即转移公司流动资金。掌握公司股权的一方,可以以虚构公司运营成本(如开广告发票、大幅做账提高公司进货价格)方式减少另一方的可分配股权净值,也可以采用“假签合同”、对外付款无法回笼、做呆死坏账的方式,减少股东可分配权益,使公司流动资金和净利润大大降低。招数 二:以故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形式恶意转移公司财产。为了“避免”自己的股权价值遭受离婚分割的“损失”,和生意伙伴恶意串通,以合法“担保”合同形式,为生意伙伴提供担保。之后,又故意指使被担保人与债权人形成诉讼,利用判决书、调解书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地“输”掉夫妻共同股权所包含的财产。招数 三:制造虚假“借款”官司,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由于有限公司目前普遍存在“基本账户与个人账户混用”的实际情况,有些股东在面临离婚时,与生意伙伴达成一致,利用生意伙伴在其个人名下汇入合同款项的往来银行凭证,再后补借条,公司再做账挂“其他应收款”,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而由于配偶一方无法查阅公司合同文件及财务具体分类账明细,甚至不能成为共同被告,导致“借款”官司中公司败诉,减损公司股东权益。招数 四:利用股权代持,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一些有心计的富豪股东,为预防离婚时影响公司股权,采用让他人“挂名”成为“显名”股东、自己隐藏背后,利用和“显名股东”的内部协议,“垂帘听政”做“幕后老板”。即使配偶发现自己与公司关系密切,但苦于没有证据,也无法分割公司股权。招数 五:以借款方式“出资”,离婚分担注资债务。在公司成立之初,有准备的一方会以“借款”从串通好的亲友、生意伙伴处汇入自己账户中资金(其实这些资金是自己提供的),再写一张“借条”原件放在自己处(放在对方处担心“弄假成真”)。一旦出现离婚纠纷,将“借条”抛出,要求配偶承担。甚至会另酿诉讼,借法院之“手”,定“借款事实”,弄“假”成“真”,让配偶一方防不胜防。招数 六:低价“转让”公司股权,迫使配偶无法染指公司股权。公司的实际业绩很好,但出于避税等种种因素考虑,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做低,甚至微亏。再以大大低于股权实际价值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甚至第三人,并且延长付款期限。即使配偶一方提出异议,因无法举证证明公司实际股权价值或受让方的“恶意”,导致提起公司股权转让无效诉求被驳回,甚至有的法院根本不予立案。招数 七:利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大做文章,推翻原离婚协议。个别男当事人利用女性不了解法律的弱点,先假意将公司股权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给予配偶,在离婚手续办妥后,再串通其他股东以离婚协议“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起股权纠纷诉讼,导致离婚协议书的相关内容被撤销。这样,离婚目的达成了,女方却最终没有拿到公司股权,只是拿到了远低于股权实际价值的补偿而已。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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