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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双辽市南道口拆迁吗

2023-06-21 11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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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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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吉林省双辽市南道口拆迁。 拆迁一般经过以下法定程序: 1、房屋拆迁部门向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 2、发布拆迁公告。作出拆迁决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中应包括拆迁补偿方案; 3、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4、在被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搬迁后,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办理的手续有: 1、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提出征收申请; 2、确定征收范围,明确实施单位; 3、发布征收预告,告知停办手续; 4、拨付工作经费,组织房屋拆迁补偿登记; 5、交付拆迁补偿款,动土开工。 综上所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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