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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不能离开居住地是什么犯罪

2024-06-01 1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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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监视居住乃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通过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的期限内不能离开指定的住处或居所,同时对他们的行动进行监控,以限制其人身自由。在公安机关内部,此项措施将被明确记录下来,此外,在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也能够查询得到这项措施的相关信息。严格意义上讲,监视居住实际上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 由于这并非对外公开的信息,因此对个人生活并无太大影响。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在此期间,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不得间断。若经审查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已满,应立即解除监视居住。如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则必须及时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n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n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n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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