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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实训教案

2024-05-04 1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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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1)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2)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5)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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