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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和诈骗的界定

2024-05-05 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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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集资诈骗罪和民间借贷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使用了诈骗的方法。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可以根据以下情形判断: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凡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一些人借款人根本没有还款的能力,也没有还款的主观意愿,但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目的,虚构一些事实,以借贷的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借入款项,然后将借入的款项非法转移或者挥霍,这种行为就是集资诈骗罪。 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集资,有时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时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使用了虚构事实等诈骗方法,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也没有使用虚构事实等诈骗方法,而是到期后要还本付息,那么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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